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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1-2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监控录像查询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监控录像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学校监控录像查询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防止监控录像被滥用和泄露,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 学校监控录像查询管理制度的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公开、便民。

第五条 学校监控录像查询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监控录像的合法使用、查询条件和权限、存储和保存、保密措施等。

第二章 监控录像的合法使用

第六条 学校监控录像只能用于学校安全管理、教育教学活动、追查违法犯罪以及处理纠纷等正当用途,禁止滥用和泄露。

第七条 学校监控录像不得用于违法活动、侵犯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非法监视和窃取隐私。

第八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使用应由学校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未经授权人员不得随意调取和查看监控录像。

第九条 学校监控录像指定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安全培训,熟悉监控录像的操作和使用规范。

第十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使用人员须保证保密性,不得私自复制、传播、篡改和删除监控录像,不得泄露监控录像内容。

第三章 查询条件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监控录像查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学校监控录像查询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明确查询目的、时间范围、地点等查询条件,确保查询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三条 学校监控录像查询权限分为管理员权限和普通用户权限,管理员权限由学校制定相关规定,普通用户权限由学校依据需要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查询需由两名或以上的人员共同进行,避免个人篡改和滥用。

第四章 存储和保存

第十五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存储设备应采用专业的设备,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学校监控录像的存储需求。

第十六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存储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规定,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七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保存必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删除或销毁。

第十八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存储设备应设置防篡改的功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录像进行篡改。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保密工作应建立健全,对监控录像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重要录像的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管理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将录像内容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控录像的管理人员应建立完善的日志记录和备案制度,详细记录调取和查看监控录像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监察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学校监控录像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控录像查询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