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教学楼内发生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事件,学生向所属辅导员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申请,由辅导员填写查看调取录像申请表(见附件)。
第二条 监控中心人员根据辅导员提供的具体位置和时间段调取监控录像,查看监控录像记录,辅导员及分院负责人可以参与查看监控,填写查看调取录像记录表(见附件)。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可在辅导员及分院负责人监控中心人员的陪同下查看监控录像,但仅限当事人本人,其他人员不得随同。
第四条 监控录像查看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教育技术中心人员可中止查看,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五条 除公安外,任何人员不得拷贝、储存、转拍监控录像,如遇特殊情况,报分管处领导审批。
第六条 监控录像的查看时间为8:30-16:00,夜间一般不提供监控录像的查阅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可报值班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5日起实施,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